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省、市驻华亭各单位:
《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为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及全市公益事业建设,确保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平凉市《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兼顾中心城市建设以来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经过市场调研分析,现修订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办法》《若干规定》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具体补偿评估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为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并按要求向市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报备单位资质和人员信息等资料。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用土地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据《若干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搬家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200元,共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按实际交房之日计算。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五、地下室及室外楼梯补偿
地下室按建筑内径确定其补偿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国有土地:评估参考价2900—3200元/㎡,集体土地:评估参考价1900—2200元/㎡);层高低于2.2米的,按简易房予以补偿。
室外砖混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其补偿面积,按同类砖混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六、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参照附件2执行。
八、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各类苗木树木,严格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指导标准附件3执行。
九、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指导标准发布之前已实施项目继续沿用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16〕70号)执行。
附件:1.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2.华亭市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3.华亭市苗木征收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文件下载: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