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4年华亭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方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就业残疾职工人数申报
按照华亭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华亭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5年度全市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年审工作的公告》要求,于10月31日前完成就业残疾职工人数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2.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单位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用人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符合减免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5‰的滞纳金。
七、工作联系方式
华亭市财政局 0933-7721103
华亭市税务局 0933-7721503
华亭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 0933-7728637
华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华亭市税务局
华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