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20881/202202051
主题分类
应急
发文机关
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21
发文字号
华政办发〔2022〕5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省、市驻华亭各单位: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

          2.华亭市抗旱应急预案

          3.华亭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应急预案

          4.华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华亭市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定义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是指防御河流洪水灾害、城镇内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突发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防汛预案是全市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是抗洪抢险重要的非工程措施。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是全市防洪抢险工作的依据和规范,预案一经批准,必须依法执行。各乡镇防汛预案和有关单位专业防汛预案是全市防汛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

1.2 编制目的、原则

编制目的:确保全市的防洪安全,做好各类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导致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编制原则:贯彻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抢救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服从大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汛期安全保障为基础,尽可能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投入抗洪救灾,以确保全市安全度汛。华亭市防洪抢险的重点按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确保经济命脉和社会保障体系安全、确保中心城镇、河流、水库和人口密集居民点、村、社安全依次推进。

1.3 编制依据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防汛应急预案》《平凉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试行)》《华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华亭市防汛指挥部编制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各乡镇防汛指挥部编制本辖区防汛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编制专业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灾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为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预防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应急管理水平。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坚持以确保城乡安全度汛,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防汛除涝安全保证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大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坚持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防汛抢险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华亭市防汛指挥部

2.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华亭市人民政府设立华亭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华亭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1.2 市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指挥部由华亭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粮食物资和储备局、市供销联社、市执法局、市城市社区管委会、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文站、市公路管理段、市供电公司、水投公司、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其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1.3 市防汛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应对全市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全市防汛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

(4)督促检查全市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启动防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

(5)安排全市防汛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

(6)承担平凉市防汛指挥部和华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

2.1.4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防洪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全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全市防汛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全市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开展灾后救助和洪水灾后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协调自然资源、水务、气象、水文等单位进行汛情分析,并向市防指提供防汛决策的工作建议;牵头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有关问题、隐患点的反馈和整改;指导预案修订、隐患排查、队伍建设等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领导干部进行防汛应急处突能力的培训,开展实战化教学,使广大领导干部具备应急处置基本能力;完成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有关任务。

水务局:履行好水利防汛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技术支撑“三项”职能。负责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以及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的编制;按照权限开展各类水工程防洪调度计划和涉河工程的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备案;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各类预警信息发布及时高效;负责水工程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配合开展防汛宣传和培训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实施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范围和等级,并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对山体易滑坡区的监测和预警,积极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及时派出领导及技术人员赴现场调查,提供技术力量支撑,参与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防汛措施的落实,对城区道路、排洪管涵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时检查维修、抢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防汛规划、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

人武部:负责拟制、修订民兵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抓好全市民兵抗洪抢险分队编组训练工作,确保能随时执行市防指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发改局:负责防洪工程建设、抢险救灾、防洪排涝等项目的申报和争取等工作,为防洪规划和河流整治规划的实施创造条件;做好有关项目批复时防洪合规性的审查。

教育局:负责全市所有学校防汛措施的落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开展中小学生校内外的防洪、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学校进行防汛演练,指导学校在发生危险时做好学生的撤离疏散工作。

工信局:负责督促市内所有工业企业和电力、通讯、矿山企业等重点企业的防汛措施的落实,做好有关企业的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督促企业职工参与社会防汛工作。

公安局:负责抗洪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重要设施、关键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结合“河长+警长”工作,配合涉河违法事件的查处;发生险情时组建一支不少于50名警力的抗洪抢险突击队,配备车辆工具,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

财政局:负责洪涝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应急资金的组织、筹集;负责山洪灾害防治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等各类防汛资金的落实;做好防汛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救灾资金监管。

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防洪规划的相关规定,开展城镇防洪管网、排洪设施的建设;对建设工地实施防洪排涝专项检查,保证建设施工工地、跨河临河工程、基坑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涵、隧洞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和城乡公路畅通;组织不少于10辆货车的防洪抢险运输车队,不少于50人的抢险物资装卸队,登记培训演练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及涉农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灾后城乡畜禽疫情处置工作;指导农村开展防洪工作和灾后农村的生产自救工作,及时统计全市涉农行业受灾情况,制定涉农行业抢险救灾办法和措施,确保农村稳定。

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负责对大型超市、商场的指导,做好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储备、保供等工作。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经营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涉水景区景点等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重点旅游景区、涉水旅游活动场所制定防汛应急预案,保证防汛安全。

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

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工作动态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涉汛网络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涉汛网络舆情及相关工作情况。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时的医疗救护工作及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流行疾病发生。医疗单位负责成立防汛应急队伍,负责做好现场救护和伤员救助。

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地震预报预警情况,以预防地震对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工程灾害损失,以减轻洪水等次生灾害危害。

气象局:负责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和防洪所需雨情资料,实时监测天气信息,负责提供暴雨、大暴雨天气预报及跟踪预报;及时准确提供城市、各乡镇及市域内主要河流上游雨情资料。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供销联社:负责有关防汛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防汛物资征调工作。

城市社区:负责组织城区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防汛避险和自救和,减轻灾害损失。

水投公司:负责城市水源调度,开展灾害水毁管道修复,参与对灾区群众的供水保障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等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救灾任务。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救援行动,营救被困遇险人员,搜寻失踪人员。转移疏散灾民,及时保护或疏散重要物资,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

水文站:负责洪水预报技术方案的制定,准确、及时地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等实测信息和主要河流的洪峰流量、水位等数据;根据河水流量界定各主要河流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

公路管理段:负责保障公路干线特别是危桥险路安全畅通,及时组织力量对塌方公路进行抢修,保障救援力量顺利通过。

供电公司:负责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及闸门供电线路进行检查,负责对灾区等重点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用电。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精干的抢修分队及时抢修故障线路,优先保证防汛信息的传递和抢险救灾的通信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城市社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防汛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市防汛指挥部的工作指令,积极开展各项防汛减灾工作。

(2)做好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及时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汛期各项防汛安全动态。

(3)制定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旱灾害防御预案,水库下游群众紧急避险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根据灾情启动预案。

(4)对辖区内山洪沟道、重要堤防、地质灾害点等各类隐患进行排查,落实应急避险措施、建立监测机制,明确监测预警人员,消除防汛安全隐患。

(5)负责镇区小城镇、重点村庄防汛排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群众聚集区的防洪能力。

(6)对辖区内水库、矿山企业、涉河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7)整合基层派出所、卫生院等救援力量,组建不少于50人的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辖区内防汛抢险现场救援工作,紧急转移危险区群众。

(8)要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户、户包人的转移工作机制,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纳入预先转移对象,落实一对一、点对点的应急避险措施。

(9)管理和使用好乡镇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和会商系统,相关信息员熟练学习掌握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简单故障排除,做好预警广播、雨量站等“户户知”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10)组织群众开展灾后自救工作,组织恢复生产、总结经验、完善防洪度汛工作机制。

全市所有单位都要在做好自身防汛工作的同时,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2 各乡镇防汛指挥部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的原则,设立本单位的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其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防汛预警监测准备

3.1 防汛信息收集和监测

防汛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按统一渠道,分级、分乡镇、分行业的原则实施。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对全市防汛信息进行监测、收集、核实,统一上报市防汛办。

3.1.1 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主动为全市防汛工作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适时通报3小时、8小时、12小时降雨量,全市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提供每小时降雨情况,对短期降雨预测预报。

3.1.2 水情信息。由东峡水文站和安口水文站负责,提供石堡子河、汭河实时水情,及时通报重点河段河水流量、水位高度。暴雨发生后,应根据降雨情况及时做出主要河流的洪水预测、预报,并将预报峰值及发生的时间及时通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1.3 水库水位信息。由水务局负责,提供石堡子水库、王峡口水库、小川水库和车厂沟水库的水位变化情况,适时与核定的汛限水位进行对比,根据雨情变化,适时进行开闸泄洪。

3.1.4 工程信息。

1.堤防险情,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收集上报。

(1)堤防基本情况

堤防名称,级别,所在河流,位置(具体到村社),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及断面情况。

(2)堤防险情

险情类型:堤防渗水、漏洞、脱坡、跌窝、裂缝、坍塌、崩岸、漫溢、决口等险情,穿堤建筑物险情。

险情发生时间、位置、范围及相关指标。

发生险情时气象、水情情况及发展趋势。

堤防决口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设施情况,受威胁地区人员转移情况。

(3)堤防抢险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2.水库险情,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同时上报所在乡政府和水务局。

(1)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防汛指挥调度权限、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情况,水库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及主要泄洪设施情况,建设时间,水库有关特征值。

(2)水库险情

水库名称、所在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所在流域;险情发生时间、位置、类型;水库出险时及最新库水位、蓄水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等;水库出险对下游影响及人员转移情况。

(3)水库抢险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3.1.5 洪涝灾情信息。

1.山洪灾害,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上报。

(1)山洪灾害基本情况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或滑坡)及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预警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及伤亡原因分类,人员围困情况,主要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重要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情况。

(2)山洪灾害发生地雨情、水情,包括降雨范围、强度和时间及预报情况,洪水水情。

(3)采取的主要措施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执行情况及人员转移安置情况。

2.城区及社区受淹信息,由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收集上报。

(1)进水基本情况

进水时间及持续时间。淹没面积及占辖区面积比例,最大水深;进水区域当前情况;进水区域地理、地形特征,防洪工程概况(堤防名称,级别,堤顶高程,防御标准及所在河流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等)。

(2)受淹的主要原因

包括降雨范围、强度、历时;以及导致进水的河流水情(洪峰水位、相应流量和洪水量级),受淹原因(内涝、山洪、堤防决口、漫堤等)。

(3)基础设施运行及损毁情况

洪水对区域电力、供水、交通、通信等正常运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基础设施损毁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4)人员被洪水围困情况

被洪水围困人员的人数、围困的地点、围困时间、有无生命危险、是否需要转移安置,被围困人员现状及转移安置、卫生防御等情况。

3.灾情信息统计。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上报。

(1)灾情信息统计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作物、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办公室和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6 加强防汛值班。各乡镇、各单位在汛期(每年的4月15日至9月30日)必须执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市、乡防汛值班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和上报本辖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抢险救灾情况,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2)及时掌握本区域防汛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3)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要立即逐级汇报。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瞒)报、不错报、不迟报。

(4)及时查看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的运转情况,认真监测各地降雨量,水库、河流水位变化情况。

(5)按照上级防汛部门和气象部门的天气动态,及时通过预警平台发布相关气象信息和预警信息。

3.1.7 防汛信息传递、共享和发布

指挥部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利用政务网对防汛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传递。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的防汛相关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思想准备。由市防汛办会同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网信办通过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加强宣传,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预防洪涝灾害、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3.2.2 组织准备。每年市防指和各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有抢险救援任务的应急、水务、自然资源、公安、执法、工信、民政、交通、卫健、农业农村等单位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应急防汛队伍,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2.3 技术准备。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逐步完善山洪灾害“户户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专群结合监测预警等系统,依靠先进技术手段,合理布点监测设备,全面提高各类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水平。

3.2.4 工程准备。水务局负责在当年主汛期来临之际完成上年度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洪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排水管网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必要的除险加固和维护保养,保证防汛设施正常运行;交通局、住建局等单位要督促业主单位对跨汛期施工的桥涵、公路等跨河工程制订汛期施工度汛方案,准备足够应急抢险机械,随时调度;执法局、各乡镇在汛期来临前,做好城(镇)区排洪设施的检修、疏通,清理堵塞物。

3.2.5 预案准备。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单位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应急避险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并组织开展演练,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2.6 物料准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防汛物资要合理配置。突出机械设备、救生设备、抢险机具,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2.7 通信准备。应急、水务要积极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衔接,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保证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8 防汛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工信等单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活动,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9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联合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执法局等单位对河道、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排洪管函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拆除妨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确保防洪安全。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市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对影响全市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进行运行调度;其它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调度由所属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一般性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2 应急响应发布

4.2.1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市长批准,市政府发布。

4.2.2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市防指发布。

4.2.3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总指挥签发,市防指办公室发布。

4.2.4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市防指办公室发布。

有关气象灾害响应级别作为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的重要依据进行参考。

4.3 指挥流程

为了保证我市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我市防汛抢险的指挥按“属地为主、分级展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4.4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1.全市普降大暴雨,3个以上乡镇雨量达到特大暴雨以上,或6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大暴雨以上,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道路和低洼地区积水,积水深达100厘米以上,大面积房屋进水。

3.三条以上主要河流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50年一遇洪水)且呈上涨趋势或持续稳定;沿河低洼地区城镇进水,大面积房屋进水受淹垮塌。

4.河道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水库发生超设计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水库、重点河堤发生漫溢、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4.2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行动

1.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抽调相关行业专家组建立应对灾害天气的工作组,市政府主要领导进入指挥部中心坐镇指挥;各分管副市长按分管工作和职责负责相应行业的防汛工作,各副指挥长按分工进入一线指挥。

2.全面启动各级各部门防汛工作预案,各乡镇、单位出动相应的抢险队伍,按职责划分和预案要求开展抢险救援;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及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抢险设备,奔赴灾情发生地开展抗洪抢险;必要时向平凉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争取支援。

3.应急管理局督促区域内重点矿山企业组织力量对排土场边坡,煤矿井口、采空区上方塌陷区、已关闭老井等极易发生灾害的部位进行现场检查,落实预防措施。

4.水库水闸最大开度泄水;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派出力量加强河道、水库、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处置险情。

5.交通局、执法局、住建局派出力量对交通隧洞、城市排水、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核查,精准落实应对措施,防治险情发生;险情较为严重的路段区域设立禁行标志。

6.危险区防汛指挥机构动员组织当地群众进行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险措施,必要时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措施。

7.相关单位立即派出维修力量,对因洪灾而导致损毁的城乡供水、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维修抢护,及早恢复民生保障。

8.没有出现灾情、险情的乡镇和单位也要进入警戒状态,全力进行河道、水库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现场检查,排除防洪隐患,确保安全。

9.各乡镇、部门在开展抢险救灾的同时,结合各自职责,及时进行灾情的核查和上报,摸清受灾情况。

10.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融媒体中心、网信办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市电视台、市政府网站滚动播报汛情和气象信息,并适时开展防汛知识的宣传。

4.5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1.全市普降暴雨,3个以上乡镇雨量达到大暴雨以上;或6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暴雨以上,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大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积水,水深达80厘米以上,部分房屋进水。

3.2条以上主要河流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30年一遇洪水)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4.河道堤防大面积可能发生溃堤、决口;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并急速上升,大坝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管涌,泄水建筑物及设施发生故障,危及水库安全。

4.5.2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行动

1.全市进入警戒状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单位带班领导进入临战状态。

2.启动市级防汛预案,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到抗旱防汛办公室并会同气象、应急管理、水务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雨情会商,制定应对措施。

3.各相关部门的领导除了带班指挥外,还要带队深入防洪重点地段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4.可能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要提前进入紧急状态,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始清点和召集大型抢险救灾设备,动员一切力量抗洪抢险,抢险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出险地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5.水库提闸泄水,有关乡镇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洪灾害隐患点查看险情,提前动员隐患点的群众做好转移准备。

6.全市及各专业抢险队集结待命,市防指和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到重点地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7.由市防指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气象部门和市预警平台短信和广播均发布预警信息,对危险区群众进行广播预警,做好应对措施。

4.6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汛情预警(Ш级)响应

1.全市普降大到暴雨,3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暴雨以上,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过程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较长时间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40厘米以上。

3.1条以上主要河流水位超过正常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但上涨较快,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4.6.2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行动

1.全市进入预警状态,带班领导上岗值班。

2.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通报气象、水文预报的同时,还要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3.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分管领导报告。

4.河道管理部门和沿河乡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沿河巡查;市政排水管网、水闸的管理部门和业主加强巡查,及时清理排洪管道;建筑企业停止户外施工,落实好有关防汛安全措施。

5.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点、山洪沟道和危房户进行巡查检查,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6.抢险救灾工作由险情发生地政府按当地防汛预案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7.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及时发布预警。

4.7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4.7.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1.全市普降大雨,1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且降雨仍将持续。

2.城(镇)区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短时积水,积水深度可能在20厘米以上。

3.连续降雨导致土壤含水量饱和,可能发生滑塌的风险增大;河道水位持续上涨,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水位缓慢提高。

4.7.2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行动

1.全市保持警戒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将天气预报通报到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2.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将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气象、水文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4.一般情况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值班负责人处置,特殊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

5.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4.7.3降雨量等级划分

1.小雨:12小时内雨量小于5毫米,或24小时内雨量小于10毫米。

2.中雨:12小时内雨量为5-14.9毫米,或24小时内雨量为10-24.9毫米。

3.大雨:12小时内雨量为15.0-29.9毫米,或24小时内雨量为25-49.9毫米。

4.暴雨:12小时雨量为30-69.9毫米,或24小时雨量为50-99.9毫米。

5.大暴雨:12小时雨量为70-139.9毫米,或24小时雨量为100-249.9毫米。

6.特大暴雨:12小时雨量大于140毫米,或24小时雨量大于250毫米。

4.8 指挥和调度

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各乡镇、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整理,向市防指提出工作建议,市防指启动响应机制,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同时通报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就位,展开相应工作。各级防指按照权限实施调度,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市、乡政府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抢险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乡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可向上级求助,并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2.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2.4 防汛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13 预案终止后的调查和总结

市防指在预案终止后,适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件后果并收集有关资料,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灾后评估,报市防指办公室。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起草总结报告报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报送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

五、应急措施

5.1 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电力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市、乡防汛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预警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防汛工程,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5.2.2 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逐步建立完善市级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乡(镇)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设市级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市级重点防汛机动抢险队。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全市各乡(镇)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各级人民政府为防汛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省、市驻华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由驻华武警、消防队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

5.3.2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华煤集团救护大队在汛期参与抗洪救灾工作。各乡镇、重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防汛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工具。

5.3.3 市防汛办统一协调,抽组公安、武警、人武部、消防大队人员,建立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5.4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单位按照市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市范围免费通行。

5.5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要提前组建医疗队伍,定期开展救援演练,确保灾后发生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救治。

5.6 应急治安保障

公安局主要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防洪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应急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市防汛办、各乡镇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要建立起防汛物资库,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市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乡镇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市级防汛物资的品种参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以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等物资为主,储备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局、执法局、水务局等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储备必须的救灾帐篷、应急车辆、开挖设备、抽水设备等抢险机具,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灾情。

5.7.2 物资调拨

发生重大灾情,先调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储备的物资,如全市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平凉市防指申请调拨。

5.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应当及时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各乡镇防汛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市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应急技术保障

5.10.1 市应急管理局要协调气象、水文等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市防洪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基本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10.2 市水务局要综合运用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的数据,分乡镇、分村确立降雨临界值,为防汛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10.3 市水务局负责维护和运行好华亭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智慧河长系统,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河道洪水监控监测。

5.10.4 市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专群结合监测预警设备,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动态检测,分别制定处置方案。

5.11 培训和演练

5.11.1 培训

1.市防汛办负责各乡镇防汛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各乡镇防指负责本地防汛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5.11.2 演练

1.各乡镇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2.市水务局制定演练脚本,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

5.11.3 宣传教育

市防汛办组织有关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防汛知识的综合宣传活动,推进防汛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职业培训,指导各乡镇开展效果明显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抵御洪水灾害的风险意识。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指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并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全市洪涝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1.3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1.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城乡供水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执法局牵头组织城市建成区城市排洪设施灾后恢复工作。

3.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农业农村局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自然资源局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赴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参与实施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置。

6.工信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7.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

8.应急管理局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剂,协调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灾区生活用品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9.卫生健康局局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病的发生和蔓延。

6.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进行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发放。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办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华亭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务局负责修订。

2.本预案由华亭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华亭市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旱灾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抗旱应急预案》《平凉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试行)》《华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华亭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气象、水务等行业(领域)部门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市、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区域协调、属地为主、就地抗旱的原则。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旱情。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二、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旱组织机构

2.1.1 市抗旱指挥部

市抗旱指挥部由华亭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市粮食物资和储备局、市供销联社、市执法局、市城市社区管委会、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文站、市供电公司、水投公司、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其办事机构为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1.2 市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抗旱指挥部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抗旱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全市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部署全市抗旱工作。

2.1.3 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市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统筹管理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旱情信息。负责市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 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抗旱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承担市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武警中队参与抗旱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干旱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水务局:负责及时掌握河道来水、水工程蓄水、人饮供水等水情信息,并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负责抗旱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开展节水型社会的日常宣传。

人武部: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网络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抗旱工程、水源建设以及抗旱所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

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学校解决特殊情况下师生的饮用水安全,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电信、移动等部门为抗旱提供用电和信息保障。

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打击破坏抗旱设施等违法行为;发生重大旱情、灾情时,实施交通管制,为抗旱提供安全保障。

民政局:负责掌握灾区五保户因灾致灾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财政局:负责组织争取抗旱资金,及时下达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水毁抗旱工程修复及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和地下水应急开采的技术指导,抗旱救灾用地审批办理,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及时掌握城市建设用水需求信息,指导城市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实施城市供水及用水有关工程项目。

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区抗旱相关工作,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统计农牧业因旱受灾情况,调度种子、农药、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掌握贫困地区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抗旱救灾物资储备,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负责及时掌握生态环境需求信息,确保城镇建设和生态用水问题。

气象局:及时、准确的向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要天气预报和旱情实测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措施。

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华亭中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参与运送抗旱物资、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供销联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城市社区:负责协调社区群众和城区业务部门,开展供水保障工作。

水文站:负责及时、准确的向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河道水情、雨情、土壤墒情等旱情等实测信息。

水投公司:负责城市水源调度,强化节水工作,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必要时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国网华亭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及灾区群众用电的组织供应。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应急抗旱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2.2 各乡镇抗旱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抗旱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2.3 其他抗旱组织机构

水库、水厂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水投公司,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部门或组织,负责本区域、本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

2.4 抗旱工作责任制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好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分析和掌握各种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

1.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中短期降雨情况、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气象、农业农村、水文、水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河流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市抗旱指挥部。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城镇缺水(即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市抗旱指挥部报告。

3.在干旱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传真向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资料。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对信息分析处理,对旱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市、乡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对供水管道、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进行整治建设,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保障方面工程项目的争取和实施。

(4)预案准备:各乡镇、各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本辖区抗旱应急预案,水务局要编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和农村保障供水预案,农业农村局要编制农作物抗旱预案,气象局要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水投公司要编制城市抗旱供水预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编制相应的工作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储备喷灌机、拉水车等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旱灾分级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干旱)、Ⅲ级(较大干旱)、Ⅱ级(重大干旱)、Ⅰ级(特别重大干旱)四个等级。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抗旱指挥机构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农业和城市干旱风险图,并以农业和城市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应急预案

市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应急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级抗旱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3.3.3 预警级别

市抗旱指挥部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干旱预警分为4级,即Ⅳ级干旱预警、Ⅲ级干旱预警、Ⅱ级干旱预警、Ⅰ级干旱预警,分别对应干旱等级中的一般干旱、较大干旱、重大干旱、特别重大干旱。

3.4 监测和信息报送

3.4.1 旱情监测

应急、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3.4.2 信息报告

3.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市、乡两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平凉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

3.4.2.2 时限要求

重大以上干旱灾害发生后,市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较大及一般干旱灾害发生后,市级以上抗旱指挥部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四、应急响应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对山、川、塬区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2)农作物成灾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3%~15%;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城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4.1.2 响应行动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市抗旱指挥部启动并发布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以受灾群众为主的就地防旱抗旱工作,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旱情、抗旱动态每15天报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进展情况,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1.3 Ⅳ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城乡经济发展。

(2)应对措施:

①发生干旱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会议,提早提出抗旱措施,动员群众开展节水行动。

②抗旱部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

③轻度旱情发生后,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灌区管理,整修引水渠等灌溉设施,做到早引水,有计划供水。

④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水库、塘坝、窖池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做到早提早引,蓄积水量。

⑤各乡镇要提早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变对抗性种植为适应性种植,并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新技术。

⑥气象部门要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2)农作物成灾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5%~25%;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华亭中心城区和各乡镇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4.2.2 响应行动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在已启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抗旱指挥部启动并发布Ⅲ级响应。市抗旱指挥部指导各乡镇、相关部门抗旱应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抗旱指挥机构将旱情、抗旱动态每10天报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旱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争取支持。 

4.2.3 Ⅲ级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抗旱统筹安排,全面主动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

(2)应对措施:

①市抗旱指挥部召开专门会议,明确各部门的抗旱职责和具体任务。

②市抗旱指挥部发抗旱紧急通知,提出抗旱对策的具体要求。

③各有关部门抽调干部下一线,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④水务部门抓住有利时段,早引水,水库、淤地坝、窖池尽量多蓄水,以备严重干旱时用水。

⑤气象部门要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防治旱情进一步扩大。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2)农作物成灾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5%~35%;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华亭中心城区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4.3.2 响应行动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在已启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抗旱指挥部发布Ⅱ级响应。在市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级相关部门联动、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由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将旱情、抗旱动态每5天报市抗旱指挥部。市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4.3.3 Ⅱ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全面抗旱,水源统筹安排,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重点行业用水。

(2)应对措施:

①市政府召开会议,发出抗旱减灾紧急通知,全面安排抗旱减灾工作;派出抗旱工作组,督促指导各乡镇抗旱工作;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

②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检查指导本系统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情况。

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调运抗旱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

④应急部门组织应急队伍向灾区运送生活用水,设立临时生活用水供应点,解决灾区群众饮水问题。

⑤市财政、应急、水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旱情,争取抗旱经费。

⑥水务部门在有水源的山溪河道设置临时抽水设施;采取有计划打井、挖泉等临时措施增辟水源;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地方实行人工送水。

⑦水务部门统一调配水源,按照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的原则,进行科学调配。

⑧启动一切可以启动的水利设施,各乡镇抗旱服务队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在本区域内实行统一调配设备和人员,解决部分受旱地区有水源无设备提水难问题。

⑨要在充分提取地表水的同时,有计划地挖掘地下水源,确保农作物不减产或少减产。

⑩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城镇供水部门要加强节水工作,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

(2)农作物成灾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35%以上;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以上;

(4)华亭中心城区和各乡镇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4.4.2 响应行动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在已启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由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报市抗旱指挥部。市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由市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请求帮助开展抗旱救灾。

4.4.3 Ⅰ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全面抗旱救灾,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限制、关停高耗水企业,确保社会稳定。

(2)应对措施:

①市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提出抗旱救灾方案,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平凉市政府;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

②市政府、各乡镇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重要工作,全力以赴抗旱救灾,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受灾程度,帮助群众抗旱救灾。

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抗旱物资和灌溉设备,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

④应急部门组织应急队伍向灾区运送生活用水,设立临时生活用水供应点,解决灾区群众饮水问题。

⑤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平凉市市相关部门汇报旱情旱灾,争取中央和省上的大力支持。

⑥水务部门开发利用一切可用的水源,保证人畜饮水,对饮水发生严重困难的地方埋设输水管线。

⑦水务部门搞好供水调度。要对现有的水源加强管理,凡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提水,解决抗旱水源,优先保证抗旱用水。

⑧气象部门要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措施。

⑨城镇要强化节水工作,工业用水只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的生产用水,必要时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旱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市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本市(区)旱情、灾情信息,经有关专家会商,及时提出旱灾程度及抗旱措施,按有关规定发布旱情预报、通报。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本级抗旱指挥机构,重要信息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信息由市抗旱指挥部审核,按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发布。

抗旱救灾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甘肃省和平凉市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抗旱救灾的基础知识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4.6 指挥与调度

市抗旱指挥机构是抗旱调度指挥机关。旱灾发生后,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减灾工作,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持抗旱秩序,必要时灾区乡镇政府及应急、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本地抗旱工作。市政府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视频会或现场会,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抗旱职责,负责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当发生特大、严重干旱时,在市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经批准后可实行跨流域、跨乡(镇)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必要时可向社会征调抗旱物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4.7 抗旱应急相应措施

4.7.1水源措施

抗旱工作的重点是挖掘水源和水源优化配置,为抗御特大干旱做好准备。水务局、水投公司挖掘水源要正确处理抗旱与防汛的关系,既要考虑工农业及城市生活需求,又要根据工程安全状况、天气变化、雨情水情,确保工程安全。所有能正常运行的各型水库,要根据工程安全状况、天气变化、雨情水情,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对多年调度运行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最佳科学调度方案,变泄为蓄,合理多蓄,尽量少泄;抓住有利时机,做好非灌溉时期水库、淤地坝、塘坝、窖池的蓄水,充分发挥调蓄功能,增加可利用水量。

4.7.2 农业措施

抵御干旱必须要有相应的农业措施。要改变作物品种单一的格局,避免用水的高度集中;要及时推广节水保水型的耕作技术,农业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作物种类、品种结构、耕作技术时,要以可能供给的水源为出发点,变对抗性种植为适应性种植。

4.7.3 城镇“水荒”应对措施

由于我市城市供水水源单一,出现城市“水荒”(如干枯断流、严重污染)的风险较大。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饮用水保证率,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城镇供水,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启动备用井、自有井,保障基本生活饮用水需要。

(3)加大对地下水资源和饮用水市场的管理力度,对全市地下井水和企业生产的纯净水实行统一调配供应。

(4)统一调用城镇周围水库等水源地的水资源。

(5)建设临时用水设施。

(6)通过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就近向城区进行定点、定时、定量送水。

(7)城镇供水企业要编制供水应急预案。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在抗旱救灾中,各级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消毒药品,防止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旱灾发生地政府或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当地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必要时派出医疗救护队救护受伤人员。

4.9 救灾、慰问和派遣工作组

救灾工作由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旱灾发生后,市政府、乡(镇)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和指导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灾区发生较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水源状况得以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宣布终止响应,抗旱期结束。

五、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通信营运企业依法保障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2 抗旱队伍建设与抗旱资金、物资保障

受旱地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应组建专业抗旱服务队伍,积极扶持社会抗旱协作组织,并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求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级财政安排必需的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按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机具、维修零配件、抽水设备等抗旱物资。对抗旱设备和抗旱物资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必要时,全市各级抗旱设备及物资要服从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开征调。

5.3 交通运输和治安保障

交通、公安部门要保障抗旱救灾交通运输畅通,旱期抗旱指挥及抢险救灾车辆在全市范围内优先通行。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4 技术与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市抗旱指挥系统,提高信息的传输质量和速度。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立完善全市抗旱专家库,提高抗旱指挥和指导水平。由市应急、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工作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务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雨情、土壤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监测水平。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社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5.2 演练

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各乡镇根据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群众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近年来易发旱情的乡镇,开展应急送水、转运抗旱物资等方面的实战演练,并定期检修维护喷灌机、拉水车等抗旱设备。

六、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市、乡两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本级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修改完善抗旱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灾情解除后,受旱市区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灾害综合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6.2 抗旱善后工作

发生特大、严重旱灾的乡镇,在对灾害进行初步评估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尽快研究制定对口帮扶救灾的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实施紧急处置。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根据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

七、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华亭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草地、草山、草坡)资源,保证我市自然资源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华亭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华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重点森林草原防火乡镇制定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扑火队员的生命安全。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乡镇,应根据各自在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中做出快速反应。

(4)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应急机制和工作措施,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火情。

1.4 火险等级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是指火灾发生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大小。它是根据气温、湿度、降水量、可燃物含水率和连续干旱的程度等确定的。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

Ⅰ级:为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Ⅱ级:为高火险级,表示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的。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省外大面积火场森林草原火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对我市境内森林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Ⅲ级:为中等火险级,表示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周边省区森林草原火灾对我市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位于省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Ⅳ级:为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难燃,即一般难以发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下的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启动条件

重点火险林区火场持续2小时、一般林区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或对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救助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华亭市范围内发生的或靠近华亭市行政区划沿线发生并对我市森林草原构成威胁的、需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市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2.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草原工作副市长

市政府办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人武部副部长

平凉市关山林管局局长

华煤集团保卫部部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局、人武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文旅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交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执法局、气象局、平凉市关山林管局、煤业集团、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各乡镇、工业园区及成员单位应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的工作。

2.1.2 职责任务

为有效地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导组4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组成工作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各工作组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机具调配;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组。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组。召集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组。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各级领导的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政府办:负责指导、督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

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在防火期开办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和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公安局:负责协调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拟定森林草原火灾分级应对制度,负责舆情应对、预警和灾情信息发布;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市消防救援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技能培训。

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排除火灾隐患;组织编制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应急预案;配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扑灭火灾后,立即勘查火灾现场,并将火灾发生情况,按程序及时做好记录。

平凉市关山林管局:负责平凉市关山林管局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排除火灾隐患,配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草原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财政局:负责把市级配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经费,足额配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各乡镇、工业园区、国有林场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负责把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作为环保的重要内容,督促生态保护部门将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布局,配合护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指导林区群众积极采用农业新科技,推广科学种田、舍饲圈养,改变林区群众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林区野外农事用火,落实封山禁牧。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配合搞好林区农户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农事生产用火的管理;指导林区涉农涉企人员的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在防火期开办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节目,及时播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定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协助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市内重点工程区及周边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教育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局:协调解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卫生健康局:负责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防火隔离带。及时设置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对因森林草原火灾致使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安置、医疗、抚恤和申报烈士等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摒弃烧纸、点香、燃放爆竹等陈规陋习,推行献花、植树等低碳、环保的祭祀方式,强化祭祀野外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工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企业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安全措施,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畅通,并衔接配备移动通信设备。

市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公园的防火宣传检查,火灾扑救。

气象局:做好气象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警报;做好人工增雪增雨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救灾药品;维护灾后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障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森林草原火情及时发现报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扑火知识;协助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草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排查,并依照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排除火灾隐患;指导并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 火情信息监测

森林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和人工巡查等值班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华亭市气象局提供。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期: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森林防火期:11月1日-次年5月31日),要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或人民政府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各乡(镇)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平凉市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Ⅰ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Ⅱ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Ⅲ级(较重)森林草原火灾、Ⅳ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华亭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为12119和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或通过110等报警及其他途径报告火灾信息。

2.当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火场持续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动,进行应急处置。

3.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县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上级救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华亭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上报平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平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火场跨越其它县、市、省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与等级

达到Ⅳ级(一般)预警标准时,各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超过Ⅳ级(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Ⅲ级(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平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超过Ⅲ级(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重大)预警标准时,平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向市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或超过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预警标准时,平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扑救工作。

4.1.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乡镇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Ⅰ级和Ⅱ级响应时,报华亭市指挥部,由华亭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森林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的建议,批准调用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Ⅲ级以上(含Ⅲ级)森林草原火灾,市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市政府负总责。

4.1.2 扑火队伍的组成

扑火队:由全市13个基干民兵分队组成,共332人。由市武装部副部长指挥,下设13个分队:

第一分队:上关镇安全警戒分队38人,分队队长由乡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二分队:西华镇应急通信连46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三分队:马峡镇道路交通保障分队20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四分队:山寨乡空军民兵支援分队一区队25人,分队队长由乡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五分队:东华镇勤务排35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六分队:安口镇应急排40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七分队:砚峡乡空军民兵支援分队六区队15人,分队队长由乡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八分队:策底镇空军民兵支援分队五区队20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九分队:河西镇空军民兵支援分队三区队25人,分队队长由镇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十分队:神峪乡道路交通保障分队二排20人,分队队长由乡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十一分队:工业园区道路交通保障分队三排13人,分队队长由管委会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十二分队:华亭煤业集团马蹄沟煤矿铁路护路分队15人,分队队长由矿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十三分队:华亭煤业集团山寨煤矿空军民兵支援分队一区队20人,分队队长由矿武装部部长兼任。

4.1.3 扑火机动队:由华亭煤业集团东峡煤矿、华亭煤矿、陈家沟煤矿、砚北煤矿基干民兵分队组成,共110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扑火队队长,负责指挥机动扑火任务,下设四个分队:

第一分队:华亭煤业集团东峡煤矿空军民兵支援分队二区队20人,分队队长由矿武保科科长兼任。

第二分队: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应急维稳连30人,分队队长由矿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三分队:华亭煤业集团陈家沟煤矿应急维稳连三排30人,分队队长由矿武装干事兼任。

第四分队:华亭煤业集团砚北煤矿应急维稳连二排,30人,分队队长由矿武装干事兼任。

4.1.4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全市各林场职工组成,共171人,受平凉市关山林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设八个分队:

第一分队:马峡林场森林消防队35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二分队:玄峰林场森林消防队25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三分队:海龙林场森林消防队25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四分队:麻庵林场森林消防队35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五分队:红崖山林场森林消防队12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六分队:东峡林场森林消防队22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七分队:策底林场森林消防队12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第八分队:皇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5人,分队队长由林场场长兼任。

4.2 扑火调用

当接到火情命令后,各扑火分队务必在1小时内赶到所在地的乡镇、林场、厂矿集结待命;扑火机动队在市武装部集结待命,按命令迅速奔赴现场扑火。

1.海龙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上关镇扑火队和海龙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西华镇扑火队为预备队。

2.东峡林区东南部及双凤山沿线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安口镇扑火队和东峡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东华镇、华亭煤业集团马蹄沟煤矿扑火队为预备队。

3.东峡林区东北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砚峡乡、工业园区、东华镇扑火队和东峡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策底镇、华亭煤业集团东峡煤矿扑火队为预备队。

4.策底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行政管辖区为界,分别由策底镇、策底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突击队,河西镇、华亭煤业集团山寨煤矿扑火队为预备队。

5.玄峰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西华镇扑火队和玄峰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突击队,上关镇、砚峡乡扑火队为预备队。

6.马峡林区的马峡境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马峡镇扑火队和马峡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山寨乡、西华镇扑火队为预备队。

7.马峡林区的山寨境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山寨乡扑火队和马峡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马峡镇扑火队为预备队。

8.麻庵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西华镇扑火队和麻庵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东华镇扑火队为预备队。

9.红崖山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红崖山林场和马峡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为突击队,山寨乡和马峡镇扑火队为预备队。

10.安口镇境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安口镇扑火队为突击队,神峪乡、华亭煤业集团马蹄沟煤矿扑火队为预备队。

扑火机动队为全市预备队,随时准备开赴火灾现场。

若林区火势凶猛、难以控制,本地扑救力量不足时,应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上级指挥机构和森林消防支队求援,并由部队首长担任扑火总指挥。

4.3 任务区分

火线指挥组:组长由平凉森林消防支队队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或军事科科长兼任,负责现场扑火指挥。

火情观察组:组长由平凉市关山林业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火情观察并提出火灾扑救意见。

舆情信息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林区乡镇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宣传教育及扑火救灾的宣传鼓动、舆情信息发布工作。

火案侦破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火灾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侦破火灾案件。

五、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火场资料和乡镇政府、国有林场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评估资源损失情况或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察评估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根据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粮食物资储备局和火灾发生地政府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居住点、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并保证重点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的建设。

5.3 工作总结

扑救火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向华亭市人民政府上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六、综合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市、乡、林场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更加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扑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6月30日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华亭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应急预案》(华政办发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华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平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华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统一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实行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对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华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武装部、武警中队、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扶贫办、网信中心、气象局、地震局、保险公司、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乡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Ⅰ、Ⅱ级地质灾害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局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Ⅲ级地质灾害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平凉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在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Ⅳ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发改局:必要时提出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报,与应急管理、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实施应急治理项目。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住建局: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和评估。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供水设施、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区的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和控制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文旅局:负责播放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按权限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并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当地政府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采购、调运等;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网信中心: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保险公司: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理赔机制,及时做好灾害理赔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1)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市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2)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各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市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4)发放“防灾明白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5)值班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2 报灾报险

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 接警与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并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自然资源局与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政府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市、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Ⅳ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市政府,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和平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和平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四、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求平凉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平凉市人民政府和平凉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平凉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6 新闻发布

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平凉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平凉市驻华和市内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平凉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五、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配合省、平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配合平凉市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平凉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平凉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平凉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华亭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上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华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7.2 预案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平凉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责任与奖惩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6月30日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华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华政办发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2.华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3.华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表

附件1

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华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3

华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表

速报单位:(盖章)

突发地点(包括乡镇、村、组点等)


发生时间


伤亡人数


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规模


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防范

对策、措施


其他需要

说明的内容


填表说明:

1、要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交通、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2、速报时间要求:小型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接到报告后  应在2小时内;中型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上报平凉市自然资源局;特大型和大型在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时越级上报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5

                                                                                      华亭市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社会救助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应保尽保。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坚持政府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按照政府的统一指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民政局立足工作职能,加强与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的衔接,统筹民政救助资源及时开展急难救助,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参与受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帮扶工作。

1.4 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华亭市群众生活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城市社区开展对本辖区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乡镇(城市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救助办,负责日常工作,救助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机制

(1)预案启动。按相应规定启动预案后,各乡镇、城市社区负责迅速组织人员全面摸排有无受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直接影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重点关注最低生活保障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和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做好人员摸排、数据采集、登记造册。

(2)开展救助。各乡镇、城市社区根据摸排情况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立即进行急难救助,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受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困难群众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送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联系相关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相关办公室应按照工作职责,积极统筹民政各类救助资源,及时实施受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政策,并视情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募集捐赠物资、组织志愿服务队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

(3)信息报送。建立“市-乡-村”三级信息报送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社会救助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加强与应急管理、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比对,形成救助合力,实现精准救助。

(4)应急保障。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城市社区收集的受困人员情况,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进行调配,并对乡镇(城市社区)的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补充。各乡镇、城市社区根据困难群众受困程度采购适量基本生活物资,以及其他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的急需物资,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调度下,安排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高效运行。

三、社会救助政策

3.1 临时救助

3.1.1 发放临时救助金。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的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救助人数(人)x困难持续时间(月),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高救助2.5万元。对遇到重大疑难或特殊个案问题的,通过市级社会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

3.1.2 开展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被褥、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1.3 取消户籍限制。对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导致滞留本地,无法返回居住地或无法获取家人支持的,以及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华亭市外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市民政局可对其实施临时救助。

3.1.4 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3.2 最低生活保障

3.2.1 对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重大困难,有返贫致贫风险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相应政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2.2 对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较小的在保家庭或个人,且家庭条件好转,但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可以实行延退制度,待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好转或结束再取消其低保保障。

3.2.3 对在保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程度加深的,经临时救助仍然存在重大困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及时根据实际具体情况提出调高最低生活保障类别的意见报送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可按规定调高低保金。

3.3 特困救助人员供养

3.3.1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要加大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情况的走访探视,落实监护责任。出现困难时及时给予有效救助,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3.2.2 对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及时更换人员照料或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

3.4 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留守”、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探视巡访,时刻关注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出现困难的要及时救助。

四、附则

4.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华政办发(2022)51号 关于印发《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