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620881/2021010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华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9-17
发文字号
华政发〔2021〕41号

华政发〔20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华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华亭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华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依法行政。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和华亭市委重大决定,执行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社会创造力。

(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九)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十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三)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权;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联系协调有关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联系协调副市长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需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的各类专项工作机构(包括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授权,行使某一方面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全面推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和决策机制,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牵头单位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市政府对事关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名市政府领导和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分管牵头部门的领导和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领导及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意见。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二十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市司法局审查,解释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市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 各乡镇、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和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切实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二十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限时高质量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重视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建议,积极主动查处整改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

三十四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市政府领导及组成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亲自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

三十六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奖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央、省市驻华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领导及各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平凉市委和市政府及华亭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各项重要指示、决定,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上级政府批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市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部门、乡镇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市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坚决杜绝会前突击申报,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分管副市长不能参会的,其分管领域的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增开。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四十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四十一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不是党组成员的副市长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贯彻市委重要指示;

(二)讨论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和有关人事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部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

(四)讨论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十二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市驻华亭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三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分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未经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的事项,一律不列入议题;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四十四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 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指派人员代为参会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由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涉及紧急事项,须在会议结束后当天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涉及紧急文件,原则上须当天印发。

四十六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提出意见,高质量准备会议相关材料,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四十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对收到的各类公文,包括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和市外单位来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市政府领导阅批。

网站留言、市长热线电话、市长信箱反映的各类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涉及政府工作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市政府领导阅批。

四十八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报送审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不得呈送市政府领导。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市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定;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 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批办意见。各组成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

五十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政府文件

1.市政府发布的决定,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分管副市长会签,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4.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

五十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华亭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五十二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四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和政务效能考核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五十五 督查工作要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

五十六 督查工作要围绕省、市下达目标及全市中心工作开展,主要督查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安排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履行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为民实事办理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五十七 市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节要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凡市政府交办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办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转办通知后高质量办理,并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对紧急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和反馈;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市政府领导要跟进督办,必要时要与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

五十八 督查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督查考核工作,不得自行开展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督查检查事项。确需开展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五十九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断改进督查检查方式,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二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 市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出现紧急重大和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按平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市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原则上须提前3天向市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原则上须提前3天向市政府书面请假,并报告市委。

请假时间到期后,视为自动销假并按时到岗。若因故延长请假时间的,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七十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一 市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及市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