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种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合同需为有效合同,另外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两者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法定撤销权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这里,赠与人如果赠与的是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适用的法律还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条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在这里可以发现,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任意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内容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失效,赠与人可向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或折价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