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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15 15:21 来源:华亭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陈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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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确保本市储备粮油足额到位,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69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22〕37号)、《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凉市分行关于印发<平凉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建〔2022〕49号)、《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市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亭市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华亭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防止粮食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维持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是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是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直接抓手,应对粮食市场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华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市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21〕74号)文件规定,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二)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防范粮食市场风险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四)市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性收入。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储备粮油和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支出。

(二)按计划轮换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差价亏损补贴支出。

(三)市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从企业已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账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方面的支出。

(五)市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崆峒区支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直接拨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原则上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调剂使用。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一)储备粮油和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储备数量,依照确定的包干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及价差损失依据计划轮换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差价亏损,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按照实际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

(三)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抵顶差价支出后)全额上交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市财政局、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崆峒区支行建立协同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收到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应会同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财政局将预算资金打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季度分批向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储备粮油费用,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将储备粮油费用分季度预拨划入到承储企业在开户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年终结算。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要按季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季报,在次季首月8日前上报粮储、发改、财政部门。年度结束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同级政府。

第六章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财政、粮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按照《华亭市(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复后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应急成品储备粮和企业经营周转粮油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擅自动用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要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严格按照《平凉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崆峒区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